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区改造提升工程—龙庵东路二期及龙庵西路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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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区改造提升工程―龙庵东路二期及龙庵西路二期 | |||||||
项目编号 | WH*GL*SG0*(任务书编号:FS*号) | |||||||
标段名称 | 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区改造提升工程―龙庵东路二期及龙庵西路二期 | |||||||
标段编号 | WH*GL*SG0* | |||||||
招标人 | 名称 | 无为市高沟镇人民政府 | ||||||
地址 | 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龙庵社区府苑路*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常骏 0*-*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无为市水景怡和花园*栋*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张景苗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年0*月*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投标报价(元) | *.0* | |||||||
项目负责人 | 肖忠博 | |||||||
证书编号:辽* | ||||||||
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
投标报价(元) | *.* | |||||||
项目负责人 | 陈花 | |||||||
证书编号:皖* | ||||||||
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
投标报价(元) | *.* | |||||||
项目负责人 | 李华 | |||||||
证书编号:湘* | ||||||||
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抽取的系数:A值:* ;B值:* *、样本值单位: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基准价:*.* | |||||||
提示 |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cn),联系电话:0*-*。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