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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有误的异议函》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第(6)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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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异议人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瞻联系人赵瞻联系电话******
异议人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东侧河奇路北侧宏远紫御府*号商业楼异议时间*年*月*日
招标项目名称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但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异议人对异议事项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号)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处理意见

不予受理


宁德市金禾房地产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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