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
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草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为防贫保)。
一、投保对象
重度困难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中度困难层: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脱贫人口(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除外)。
二、救助类型及标准
根据不同风险因素和保障额度合理确定保费标准。以现阶段全市脱贫人口*人测算,保费标准暂定为*元/人,保费金额为*.*万元。具体保费可根据上一年度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病救助。
救助对象因罹患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相关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元部分,赔付比例按*%执行。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万元/年。个人负担部分=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包括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的住院医疗及门诊费用。单人一年内多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单人户救助前销户的,不再享受防贫保险救助。
(二)因灾救助。因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和意外事故(包括乡村公益岗位聘用人员)导致救助对象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救助费用,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每人限额*万元。
(三)财产损失。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被救助对象的房屋、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房屋主体每户保额*万元,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每户保额*元。每次事故免赔*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取高。
保险期内新纳入监测对象与死亡的脱贫人口进行替换,无需缴纳保费,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中标保险公司提供监测对象名单,监测对象将享受合同约定期限内赔付条款。
加分项:
教育方面,救助对象所在家庭成员有被*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学校录取,保险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支付救助学费,可参考《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设定赔付标准。
门慢方面,门诊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和慢性病长期服药导致需要的救助人群,赔付标准为*元/人、年。
三、救助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因病、因灾、因学、家庭财产支出或损失达到起付线,可自主向承保公司提出防贫保险救助申请,按要求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人预计救助额度超过*万元(含)、单人户申请救助,以及其他情况复杂的申请救助情况,承保公司应逐户入户调查核实。对保险期内符合纳入条件的农户,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履行纳入程序,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承保公司按程序实施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救助人员纳入信息系统。
(三)落实救助。根据调查核实和审定结果,在符合救助条件且所需材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承保公司按规定进行救助费用核算,采取农户“一卡通”等方式发放救助金。无“一卡通”的,可由承保公司入户发放。
(四)后续帮扶。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防贫保险救助和后续帮扶工作顺利推进。要及时协调县区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加大各项帮扶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健康、兜底保障等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杜绝坐等保险“兜底”现象。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核实、理赔救助等相关工作,杜绝发生骗保、套保现象。
四、合同签订
确定承保公司后,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内容。资金支出方式,以协议双方约定执行。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期满后,在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无变化的情况下与原保险公司续保,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五、资金来源
保险费使用省、县本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有条件的,可用帮扶资产收益。四个区可使用财政市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保费缴纳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相关县区与承保公司对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费。
六、保障措施
(一)协调推进。防贫保险救助工作是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重要保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签订合作协议,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牵头落实。各县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常态化监测帮扶数据为支撑,扎实督促推进防贫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合作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出险、核险和救助。
(二)宣传引导。合作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保险机构网点、印制宣传资料等,做好防贫保险救助政策宣传,做到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申报程序等家喻户晓,确保政策及时、广泛惠及农户。各县区要组织乡(镇)、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农户正确理解防贫保险救助政策。
(三)监督管理。合作保险公司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救助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保险资金救助详细情况。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对骗取套取防贫保险救助金的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期间如果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