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2026年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2631SZ963071)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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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S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年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0*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页A包、B包“*.技术评价”种植(养殖)基地情况评审项内容调整为:
| * | 种植(养殖)基地情况 | *分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种植基地(自有或租赁或合作;提供多个种植基地面积可累加)面积情况: ①面积≥*亩的,得*分; ②*亩≤面积<*亩的,得*分; ③*≤面积<*亩的,得0.*分; ④其他情况不得分。 证明材料需体现基地面积,若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或其他单位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换算为亩的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无面积信息,可增加其他能体现种植基地面积信息的材料。 *.投标人提供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送检日期或委托日期或收样日期为准)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以上种植基地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有CMA,委托方或送检人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不得超出机构检测范围,还需提供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证明材料,若材料证明相关检测事项不在实施该项检测的机构许可(认可)CMA资质范围内的,该检测报告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不得分处理): ①提供基地土壤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 ②提供基地灌溉水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 ③提供基地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 以上满足三项得*分,满足两项得*分,一项得0.*分,没有则不得分。 *.投标人自有或合作或租赁养殖基地面积(提供多个养殖基地面积可累加): ①面积≥*亩得*分; ②*亩≤面积<*亩得*分; ③*亩≤面积<*亩得0.*分; ④面积<*亩的不提供不得分; 证明材料需体现基地面积,若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或其他单位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换算为亩的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无面积信息,可增加其他能体现养殖基地面积信息的材料。 以上满足三项得*分,满足两项得*分,一项得0.*分,没有则不得分。 (二)评审依据: *.证明以上第*和第*项: (*)若是自有基地的需提供: ①自有种植基地产权证明(需体现面积); ②基地现场照片(不少于*张)。 (*)若是租赁的需同时提供: ①基地土地租赁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页、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承租方须为投标人,租期需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 ②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若出租方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则应提供出租方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自有产权证明,且该合同应载明转租权条款,或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文件; ③提供*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任意一次银行转账凭证; ④与转账凭证相对应的发票(发票提供截图、电子件或扫描件均可),发票购买方需为投标人; ⑤租赁期限如未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需提供承诺函,承诺续期至本项目服务期限结束,或承诺重新签订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的租赁合同; ⑥基地现场照片(不少于*张)。 (*)若是合作的需同时提供: ①与合作方签订的还在有效期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页、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合作方须为投标人,合作期限需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 ②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合作方为自然人,则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文件; ③若合作方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则需提供合作方的自有产权证明。若合作方非不动产所有权人,且为承租人,则应提供合作方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自有产权证明。若合作方非不动产所有权人,且为转承租人,则需再同时提供a)合作方与现出租方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b)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自有产权证明;c)完整的租赁关系链证明(应载明转租权条款,或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文件); ④基地现场照片(不少于*张)。 *.证明以上第*项: 同时提供: ①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有CMA标识,委托方或送检人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不得超出机构检测范围); 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证书; ③提供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证明材料; ④“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上对该报告的查询记录截图,截图应清晰显示报告编号、检测机构、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如因平台升级、故障等不可控原因无法查询,则需提供通过检测机构官方备案网站、官方邮箱等可靠途径查询并获得报告真实性确认的证明材料(如官网查询结果截图、邮件回复截屏等),或由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出具的关于报告真实性的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如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均不得分。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注:若因政策等非投标人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上述场地产权证明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替代证明材料之一,以证明其对场地拥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益: *.由场地实际权利人出具的、明确授予投标人相关权益的合法有效书面说明; *.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场地权属及投标人使用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如历史取得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长期租赁合同等)。 *.若上述场地存在多个共有产权人或需由其他主体共同签署文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获得全部相关权利人完整、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其中须明确授权范围(包括是否涵盖对既往已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追认)。上述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缺少任一必要权利人的有效授权,相关协议对未授权的权利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须确保其就投标所涉场地享有的权益(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等)在投标及后续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有效、合法无争议。因场地权属不清、权利存在瑕疵或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不被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合理认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原招标文件第*-*页 A包、B包“*.技术评价”冷库情况评审项内容调整为:
| * | 冷库情况 | *分 | 专家评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的冷库【含冷冻(或急冻)和冷藏(或保鲜)】(如有多个冷库,面积允许累计)面积: *.冷库面积总计≥*平方米的得*分; *.*平方米≤冷库面积总计<*平方米的得*分; *.*平方米≤冷库面积总计<*平方米的得0.*分; *.其他情况或未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分。 证明材料需体现冷库面积,若面积单位为立方米或其他单位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换算为平方米的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无面积信息,可增加其他能体现冷库面积信息的材料。 (二)评审依据: *.投标人是自有产权且自建冷库,需同时提供: ①自有产权证明 ②冷库正门照片(至少*张); ③冷库内景照片(至少*张); ④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冷库安装合同或冷库转让合同证明文件; ⑤冷库库温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校准报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 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若是租赁产权且是自建冷库,需同时提供: ①场地出租方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凭证需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号)相关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②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若出租方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则应提供出租方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自有产权证明,且该合同应载明转租权条款,或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文件; ③冷库正门照片(至少*张); ④冷库内景照片(至少*张); ⑤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冷库安装合同或冷库转让合同证明文件(委托方为投标人,需体现面积); ⑥冷库场地租赁合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体现冷库场地面积。租赁期限须在投标截止日有效); ⑦提供*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任意一次银行转账凭证; ⑧与转账凭证相对应的发票(发票提供截图、电子件或复印件均可,发票购买方需为投标人); ⑨租赁期限如未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需提供承诺函,承诺续期至本项目服务期限结束,或承诺重新签订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的租赁合同; ⑩冷库库温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校准报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若为租赁产权且是租赁冷库,需同时提供: ①有效的冷库租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页、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承租方须为投标人,租期需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 ②租赁期限如未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需提供承诺函,承诺续期至本项目服务期限结束,或承诺重新签订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的租赁合同; ③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若出租方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则应提供出租方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自有产权证明,且该合同应载明转租权条款,或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文件; ④提供*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任意一次银行转账凭证; ⑤与转账凭证相对应的发票(发票提供截图、电子件或复印件均可); ⑥冷库正门照片(至少*张); ⑦冷库内景照片(至少*张); ⑧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冷库安装合同证明文件(委托方为出租方或不动产所有权人,需体现面积); ⑨冷库库温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校准报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 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如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均不得分。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注:若因政策等非投标人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上述场地产权证明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替代证明材料之一,以证明其对场地拥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益: *.由场地实际权利人出具的、明确授予投标人相关权益的合法有效书面说明; *.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场地权属及投标人使用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如历史取得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长期租赁合同等)。 *.若上述场地存在多个共有产权人或需由其他主体共同签署文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获得全部相关权利人完整、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其中须明确授权范围(包括是否涵盖对既往已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追认)。上述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缺少任一必要权利人的有效授权,相关协议对未授权的权利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须确保其就投标所涉场地享有的权益(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等)在投标及后续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有效、合法无争议。因场地权属不清、权利存在瑕疵或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不被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合理认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原招标文件第*-*页A包、B包“*.技术评价”检测报告评审项内容调整为:
| * | 检测报告 | *分 | 专家评分 | (一)评审内容: 定量检测 提供*年*月*日以后(以送检日期或委托日期或收样日期为准),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食材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均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检测内容),且检测结果为合格(或符合或达标或未检出或其他同等结论,如检测项目出现“-”“/”类结论的不计分),每提供以下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检测报告的得*分,最高得*分: (*)肉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挥发性盐基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氯霉素、磺胺类、总汞; (*)禽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挥发性盐基氮、铅、镉、恩诺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甲氧苄啶、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甲硝唑; (*)水产品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挥发性盐基氮、铅、镉、恩诺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甲氧苄啶; (*)蔬菜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敌敌畏、阿维菌素、毒死蜱、氟虫腈、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虫啉、克百威; (*)冻品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挥发性盐基氮、铅、镉、恩诺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甲氧苄啶、五氯酚酸钠; (*)豆制品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铝的残留量、蛋白质、水分、灰分; (*)水果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吡虫啉。 (二)评审依据: *.同时提供: ①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有CMA标识,委托方或送检人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不得超出机构检测范围); 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证书; ③提供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证明材料; ④“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上对该报告的查询记录截图,截图应清晰显示报告编号、检测机构、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如因平台升级、故障等不可控原因无法查询,则需提供通过检测机构官方备案网站、官方邮箱等可靠途径查询并获得报告真实性确认的证明材料(如官网查询结果截图、邮件回复截屏等),或由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出具的关于报告真实性的证明。 *.检测报告须能体现上述评分要求内容,如上述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出现相关内容备注或体现相关检测项目不在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可范围之内的,该检测项目不符合评分要求;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如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均不得分。 *.评分项“检测报告”中,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名称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但该检测项名称的实质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仅系依据国家标准规范新增括号标注元素符号、计算基准,或采用规范别名的,视为符合要求)。其对应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则不以名称完全一致为通过标准,能够实质性覆盖对应检测参数即可。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时,检测机构资质范围中列明“山梨酸”、“脱氢乙酸”、“苯甲酸”或其所列全称,均符合得分要求。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
*.原招标文件第*-*页C包“*.技术评价”检测报告评审项内容调整为:
| * | 检测报告 | *分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定量检测 提供*年*月*日以后(以送检日期或委托日期或收样日期为准),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食材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均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检测内容),且检测结果为合格(或符合或达标或未检出或其他同等结论,如检测项目出现“-”“/”类结论的不计分),每提供以下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检测报告的得*分,最高得*分: (*)大米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镉、铅、黄曲霉毒素 B*、无机砷、总汞、铬、稻瘟灵、敌瘟磷、赭曲霉毒素 A、丙草胺; (*)食用油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酸价、过氧化值、铅、总砷、黄曲霉毒素 B*、苯并 [a] 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丁基羟基茴香醚 (BHA)、二丁基羟基甲苯 (BHT); (*)蛋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氯霉素、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甲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氟虫腈、总汞、镉; (*)干货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阿斯巴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总汞、总砷; (*)奶制品: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蛋白质、脂肪、铅、三聚氰胺、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总汞、总砷、亚硝酸盐 (以亚硝酸钠计)、酸度; (*)面粉: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黄曲霉毒素 B*、苯并 [a] 芘、过氧化苯甲酰、水分、灰分、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马拉硫磷; (*)调味品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苯甲酸及其钠盐、铅、总砷、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氨基酸态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铵盐、邻苯二甲酸二 (* - 乙基) 己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水果类: 检测项目≥*个,包含但不限于:铅、镉、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吡虫啉。 (二)评审依据: *.同时提供: ①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有CMA标识,委托方或送检人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不得超出机构检测范围); 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证书; ③提供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证明材料; ④“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上对该报告的查询记录截图,截图应清晰显示报告编号、检测机构、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如因平台升级、故障等不可控原因无法查询,则需提供通过检测机构官方备案网站、官方邮箱等可靠途径查询并获得报告真实性确认的证明材料(如官网查询结果截图、邮件回复截屏等),或由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出具的关于报告真实性的证明。 *.检测报告须能体现上述评分要求内容,如上述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出现相关内容备注或体现相关检测项目不在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可范围之内的,该检测项目不符合评分要求;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如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均不得分。 *.评分项“检测报告”中,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名称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但该检测项名称的实质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仅系依据国家标准规范新增括号标注元素符号、计算基准,或采用规范别名的,视为符合要求)。其对应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则不以名称完全一致为通过标准,能够实质性覆盖对应检测参数即可。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时,检测机构资质范围中列明“山梨酸”、“脱氢乙酸”、“苯甲酸”或其所列全称,均符合得分要求。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
*.删除招标文件中以下表述:
(*)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 | *% |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时,给予价格扣除C*,即:评标价=最后报价×(*-C*);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 * | 大型企业 | 服务由大型企业承接,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总金额*%以上 | *% | 服务由大型企业承接,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总金额*%以上,给予价格扣除C*,即:评标价=最后报价×(*-C*);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 注: (*)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中标(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①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②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③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④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由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承包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⑤中小企业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年0*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亦作相应修改。招标文件与此通知有矛盾的地方,以此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号
联系方式:陈工 0*-*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号银盛大厦*楼*-*
联系方式:谢宁多、黄颖 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宁多、黄颖
电 话: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