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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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
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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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已于*年*月*日公开开标,并于*年*月*日进行了评标,现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年第*号、国家九部委*号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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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楼
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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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杭州萧山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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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 ;;;;;;;;;;;;;;;;;;;;;;;;;;;;;;;;;评标日期:*年*月*日;;;;;
推荐中标候选人(按单位名称排序) | 投标报价 (元) | 工期 | 质量标准 | ; 企业 资质 | 拟委任项目经理 | 拟委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 拟委任安全负责人 | |||
姓名 | 证书编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 | * 日历天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分及以上 | 环保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 | 吴小龙 | 浙* | 楼旭鸣 | G* | 杜超 | 浙交安 C(*)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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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原因及依据
投标人 | 是否通过 | 否决原因 | 否决依据 |
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投标函未填写标段号 | 根据“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a.投标函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条款,该投标单位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
杭州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投标函未填写标段号 | 根据“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a.投标函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条款,该投标单位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投标函未填写标段号 | 根据“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a.投标函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条款,该投标单位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评审结果 |
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G*宁芜高速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工程交通安 全设施工程施工 | 安徽省宁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一级公路声屏障施工,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时间:*年*月*日.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 通过评审 |
吴小龙 (项目经理) | G*宁芜高速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工程交通安 全设施工程施工 | 安徽省宁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一级公路声屏障施工。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 通过评审 |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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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合同段:红十五线改建工程声屏障项目
开评标时间:*年*月*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萧山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电子招标无须签字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 | ;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 ;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 ;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 | ; | |
注:*.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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